入会章程

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017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名称为:Langfang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LFCE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廊坊市辖区内外登记注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生产、销售、施工、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推动本地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廊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廊坊开发区(廊坊开发区金源道梨园路清华科技园内),

联系电话: 0316-59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

(五)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技术培训;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参加环保产业的国内外展览、展示及会议;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开展本行业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环保合作项目;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环保企事业单位、地方其它产业协会或商会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此办法由大会后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拟定,并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的方式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修)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

(五)对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和提名组织机构人选;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审议本会事业发展规划,决定本会重要的工作业务;

(七)接收新会员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调整比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

(九)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聘任或者解聘本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审议本会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并经会长提议,可专题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是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全资或参股形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重点用于自身能力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的,应按相应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业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3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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