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 在廊坊市辖区内外登记注册,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生产、销售、施工、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廊坊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推动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廊坊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廊坊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廊坊市社会组织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立在廊坊市广阳区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201号馨芳地小区A1-1-310(中房创展大厦三楼)。网址:网站正在升级待会后更新后由秘书处填报。

第二章 党 建

第六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

个维护”,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第七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等规定,本组织有中共党员3人以上,及时按程序申请成立党的支部、总支或基层党委,支持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指导。不符合设立党组织期间,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条例(试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主要承担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察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责: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主要承担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贵任的职责。本组织支持党组织正确履行上述职贵。

第九条 本组织在经营发展、职工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创建、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中,注重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党组织书记列席管理层相关会议,本组织有关负责人也将积极参加党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条 本组织支持党组织各项工作开展,并注重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注重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在促进经营发展、凝聚职工群众、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作用,并在活动办公场地、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按要求对党组织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

   (五)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六)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七)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技术培训;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和参加环保产业的国内外展览、展示及会议;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开展本行业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环保合作项目;为境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环保企事业单位、地方其它产业协会或商会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廊坊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此办法由大会后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拟定,并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40%;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到管理机关备案;

经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本会重大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           5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会长、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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