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24-10-09 日期:30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0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新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近期检测合格率畸高,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29日对豫G***90、豫G***83、豫G***5C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均使用车牌号为豫G***88的机动车代替检测,将一根三通采样探头连接至替检车排气筒采集检测数据,并为上述三辆车出具了虚假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02查处情况
新乡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检测的市场需求不断加大,检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为不合格被检测车辆安排替检车辆,企图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发挥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事实,高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01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进行核查分析,发现焦作市启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至5月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中,有11辆不同品牌的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CAL ID 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为D3D45056。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公司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通过率,避免车主往返修车,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安装作弊器,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过滤故障信息,仅向诊断仪传送已提前设置的虚假合格数据,使故障车辆通过OBD检测。
02查处情况
焦作市启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1168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案件启示
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OBD检测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前置判定条件和重要环节。使用作弊设备过滤机动车OBD故障码,破坏检测过程,使尾气不达标车辆通过检测并上路行驶,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的异常检测数据,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等,固定违法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精准认定,依法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01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车牌号为豫B***81、豫B***18的柴油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灰黑烟,但该公司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Ⅰ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
02查处情况
河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03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检测作为移动污染源管理的“最后一道闸门”,承担了移动源污染防控的重要职能。但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不合格车辆“交钱过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转交举报线索,有群众反映启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疑似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替检的情况。执法人员迅即通过江苏省环境监控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某公司设有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举报反映的大部分车辆确由该公司检验检测,引起执法人员高度警觉。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了某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确定其日常开展检验检测的高峰时段,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立即制定突击检查计划。
经查,某公司尾气检测线的检测取样管上装有一个三通阀并连接三根管路,一根管路连接至分析仪,一根管路连接尾气取样探头,还有一条管路延伸至检测车间的西侧墙外。机动车在无法通过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便将取样管的一端插入事先停放在检测车间西侧墙外尾气合格车辆的排气管内,随后拧动三通阀,将合格车辆排放的尾气接入分析仪,以代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尾气检测。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7.5万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源排放污染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本案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按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摸排渠道,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利用大数据、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对济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检查时,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10月11日对一辆全时四驱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某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引起了联合检查组的高度重视。通过调阅近1年的监控视频,又发现鑫城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13日,在对3辆轻型柴油车检测时,采用了加载减速法检测,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加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本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齐抓共管合力,建立联动联处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增进部门间交流合作,为合力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实践。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调查发现,该机构对9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降低检验标准、放宽检验方法,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自由加速法。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共对80余辆柴油车未按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56万元。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024年4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检验资质。
【案情简介】2024年3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机构上传环检监管系统的大量机动车检验记录仅有排放检验不合格记录,无维修记录和复检合格记录。经与四川省公安厅机动车安检数据比对后发现,以上机动车在该机构是通过了安检的,那又是如何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联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图像编辑软件将43辆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篡改为合格报告,再拍照上传至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以骗取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查处情况】202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以上情况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函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2024年7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近期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了OBD故障码屏蔽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1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案情简介】2024年1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调查发现,该机构对1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2024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储物柜内存放多套外挂作弊设备。经属地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使用外挂作弊设备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川渝移动源交叉监督帮扶发现,该机构对2辆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46.0kW、实测值43.7kW;另1辆车检验报告载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166.0kW、实测值165.9kW。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未超过限值,按规定检验结果应为不合格,但这2份报告却显示为“合格”,本应检验不合格车辆最终通过了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202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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