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25-10-22 日期:2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主体责任和义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相符。
二是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是要求排污单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五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其中,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查清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
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等等。
因此,排污单位持证排污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要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实行重点管理的单位,还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向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适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重新申领、变更手续。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持证后要依法做到自证守法,建立和实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和公开信息制度,自我证明依法排污,自证清白。
1.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重点关注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如实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要保证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
2.环境管理台账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规定台账记录岗位、责任人及职责与相应责任,要求和督促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要规范,要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超过5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
3.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排污单位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报告,是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载体。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企业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规范执行报告编制规程。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流程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资料收集与分析阶段。收集排污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历史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全面梳理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执行情况。
第二阶段,即报告编制阶段。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梳理依证排污的依据,分析违证排污的情形及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内容。
第三阶段,即质量控制阶段。开展报告质量审核,确保执行报告内容真实、有效,并经排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阶段,即报告提交阶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经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执行报告。电子版执行报告与书面执行报告应保持一致。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
执行报告电子版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年报)。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报告必须按时提交,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排污单位应重点关注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保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保证如实报告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4.信息公开
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